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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引最高检介入,自诉案件转公诉,俩行为人最终被判刑。在司法机关对互联网诽谤传递出如此严惩的信号之后,还有人敢造谣诽谤?5月12日,上海青浦公安局通报,近日,网上流传本区某幼儿园多名女教师因卖淫被警方处理经公安机关查证,网传信息为谣言。造谣者孟某、张某某、高某某已被青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网络上造谣诽谤他人涉嫌诽谤罪,前述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件中,两行为人最终也是被判成立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要构成诽谤罪,必须要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具体而言,也就是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具有虚构的成分。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并非虚构的事实,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就不构成诽谤罪。不过,对于他人的一些隐私性问题,即使属于客观事实,也不宜大加散布,否则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因为,侮辱罪的成立并不要求相关事实为虚构。
其次,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则是指用语言、文字等方式扩散捏造的内容,使众人知道。比如现在在朋友圈、社交平台等用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方式加以传播,都属于散布的行为。并且,要注意的是,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不过不一定要达到指名道姓的程度,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再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说,在网络时代,一篇帖子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这个标准还是很容易构成的。有些帖子若是经过网络大V的助推,甚至动辄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的浏览量,进而会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极有可能很轻易就造成受害人“社会性死亡”。
最后,要构成本罪,在主观上还要求具有故意。具体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且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但是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发生。因此,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误将某种虚假的事实信以为真进而加以传播的,则可以阻却诽谤罪的故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存在故意的判断,并非以行为人自己的一面之词为准,还需要结合一系列客观事实加以判断。比如其散布的事实是否具有一定的可信基础、行为人在传播前是否进行了谨慎考量等等。
总的来说,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在当今自媒体时代,人人皆有发声的话筒。但同时,这也意味着,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要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我们首先要做到自己不造谣,其次还要做到谨慎对待网络信息,不信谣、不传谣。